課程簡介:維護校園安全共同義務
學校103.7.3起全面適用職安法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
• 本法適用於各業。但因事業規模、性質及風險等因素,中央主管機關得指
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。
• 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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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 教育服務業(依主計處行業分類)
從事正規教育體制內各級學校(含學前教育、小學、中學、職業學校、大
專校院及特殊教育)與正規教育體制外各種專業領域之教育服務;以及不
具教學性質之教育輔助服務之行業。
上課地點可能在學校、教室或透過廣播、電視、網路、函授或其他通訊方
式。授予學位證書之軍事學校及法務機構附設學校,亦歸入本類。
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(防止災害措施)
•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。
•制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,並公告實施。
•僱用勞工(受聘僱)時,應施行體格檢查;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。 歡迎本校教職員工踴躍報名參加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