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迄日期:

112年在職員工訓練第三場~職業安全法概論與校園危害辨識與預防講座
112/12/07 下午 14:00 ~ 17:00
課程簡介:維護校園安全共同義務

學校103.7.3起全面適用職安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 • 本法適用於各業。但因事業規模、性質及風險等因素,中央主管機關得指 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。 • 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。 2 • 教育服務業(依主計處行業分類) 從事正規教育體制內各級學校(含學前教育、小學、中學、職業學校、大 專校院及特殊教育)與正規教育體制外各種專業領域之教育服務;以及不 具教學性質之教育輔助服務之行業。 上課地點可能在學校、教室或透過廣播、電視、網路、函授或其他通訊方 式。授予學位證書之軍事學校及法務機構附設學校,亦歸入本類。 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(防止災害措施) •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。 •制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,並公告實施。 •僱用勞工(受聘僱)時,應施行體格檢查;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。
歡迎本校教職員工踴躍報名參加。

行政大樓七樓會議室一
聯絡方式:0229393091分機67743 / hsuyian@nccu.edu.tw

主辦:總務處環境保護與職業安全衛生組

活動網址:無